公办或民办 招生章程要注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13: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招生部门了解到,日前出台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今年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中须明确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同时,在录取期间将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未经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据了解,以前经常有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没有明确告之该校是民办还是公办等内容,使 此外,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有关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汇总、编辑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记者 李建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