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全面推广注射死刑法 执行制度向文明化发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1日18:51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3月1日电(杨运恒周东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今后将在云南全省范围内推广用药物注射的 方法来执行死刑。 2月27日,配发给省内18个中级人民法院的18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已从昆明出发,然后由各中级法院统一到 案发地流动执行。这种车是用南京产的24座依维柯客车改装而成。据省法院一名法官说,当日下午,在距昆明最近的玉溪市 已首次使用该车对两名已被核准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世杰强调,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中国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具有开创性历史意义的大事 ,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 从云南省法院提供的材料看,现在世界上共有99个国家仍执行死刑,其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 、石刑、注射等。我国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 法执行。”目前世界上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美国、新加坡和中国。这也与联合国在《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 利的保障措施》中规定相吻合:“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云南是我国最早开展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1996年5月,昆明中级法院就开始研究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方 法,经过在动物身上的数千次实验,最终形成了具有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特性的定 性配方。 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首次在全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之后又成功地进行了112 例执行,案例表明,被执行的死刑犯是在一种毫无痛苦的情况下死亡,死亡时间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此外,这种方式 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会污染环境和扰民。(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