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蒋艳萍一案 判处被告人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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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1日22:43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3月1日电 (曹陆军 明星)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复核意见: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与其所犯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此案一、二审终结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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