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下岗工企业有优惠 山东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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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10:03 生活日报 | ||
我省再就业税收减免新政策近日出台,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的不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五类企业可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 本报济南3月3日讯 (记者 陈峰 通讯员 刘炜 实习生 石静)我省再就业税收减免新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经济实体,凡利用三类资产(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以上,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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