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捐赠别忘缴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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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16:33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佳通讯员王锦绘)“学雷锋,缴不缴税?”昨天,一位办公家具厂的厂长走进地税局咨询。原来他开 了个办公家具公司,近几年厂子经营效益不错,于是他给位于南方偏僻乡村的家乡学校捐献了一批桌椅,没想到当地税务部门 通知他捐献的桌椅需要补税。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随着全民学习雷锋热情的不断高涨,前来咨询此类问题的人不 在少数。 根据税法规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地税局人士解释说,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就货 物增值部分征税,货物产成品中必然要包含一部分进项税额。倘若企业把产品赠给别人都不征税的话,前一道环节已经抵扣的 进项税只能由国家承担。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无偿 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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