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3月4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日前,由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浮山县公安局原局长路随元贪污、受贿案二审改判15年。原审被告人路随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贪污所得190694元、受贿所得3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据了解,此案由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1月22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霍州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路随元贪污人民币159469元和受贿人民币26000元,认定路随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错误,量刑较轻,适用法律不当,于2002年2月6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临汾市检察院于2002年3月10日支持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随元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开发票和给个人购买电器的发票在财务上报销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90694元,以局里装修急需钱等为由,向他人索贿33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抗诉机关支持抗诉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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