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万赔偿远远不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09:44 深圳商报 | ||
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 【本报讯】曾创下人身损害赔偿案最高金额的救护车肇事逃逸案,因被告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昨天再次上诉到深圳市中院,并提出了赔偿100万元一次性了结的方案。而受害者家属则不仅坚持一审判赔的230多万元的数额,还提出如果一次性解决需再赔付200万元。救护车撞人后逃逸 2000年4月2日凌晨1时许,17岁的林惠积与同学曾某一起回家,在笋岗路加油站附近,两人先后翻越交通护栏准备到对面拦车。突然深圳博爱医院的一辆白色大型救护车贴着护栏飞驰而来,刚翻过护栏的小林被车撞到5米开外。这时救护车虽放慢了速度,可几秒钟后车就飞奔而去。同行的曾某报警后,林惠积被送进了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罗湖交警大队迅速侦破了此宗交通逃逸案,并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陈中亚驾车逃逸后不顾后果,未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陈应负此事全部责任,林惠积没有责任。一个月后林惠积才苏醒过来,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却几乎成了“植物人”。其父母经过两年多辗转深圳、广州、天津等五六家医院的治疗,林的病情仍不见起色。2002年7月31日,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表明,林某目前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重度痴呆,四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控。一审法院判赔230万此后医院方和受害人在医药费的问题上发生争执。2002年7月16日,林惠积的爸爸把博爱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继续治疗费等20年的费用,共计590万元。此案于2002年9月3日在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只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往后5年的各种费用共计230多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0万元。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博爱医院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的庭审中,院方对一审判决依照5年计算的赔偿金额,认为这样的时间是法官酌情的判决,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称根据林惠积目前的状况,所留下的后遗症康复的可能性也很小。而且根据相关规定,他已被确定为“一级伤残”,所以已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以1.65万元/月计算,共计96万元的继续治疗费和相关的几十万元的护理费。更令医院方对判决不满的是,判决的“尾巴”称:5年后如果有需要,原告可另行起诉。他们要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次性解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除了以前已支付的100多万元治疗费外,再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了结。还需再赔付200万 对此,林爸爸反应强烈。他说:“我儿子现在脖子上插管呼吸,还在‘保命’阶段,我自己的生意荒废了,家里唯一的收入也没有了,连其他孩子的学费都交不起,而这两年为了给儿子治病光是负债就不止百万,对方的赔付连还债都不够,别说孩子一个月就要一万多元的治疗费了。由于支付不起医疗费,孩子现在住院的一些用药和康复项目都停止了。”他说:“他(林惠积)大小便失禁,一天要一二十次。一张纸5块钱,一天下来100多块钱,都是我们自己买的,光是纸片的钱就得10多万元,所以,如果对方要一次性解决,除了罗湖法院判赔的230多万,再赔付200万作为日后的治疗费用。”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只好宣布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