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3月05日
北京消息泰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日前制定有关规定,对中国人赴泰国旅游进行质量监督和品质保证。根据规定,
泰国当地旅行社和中国各旅行社必须是经过泰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合法经营单位,双方进行合作必须签订条
款详细、责任和分工明确的合同书。中国的旅行社在赴泰国旅游的宣传中,必须标明合理的价格及客人将会享 受到的服务,并
且在行程安排中详细注明每日的景点名称、下榻酒店的名称、泰国当地旅行社的名称及许可证号码。如果在赴泰国旅游的行程
中有带客人去珠宝商店或皮货商店购物的项目,必须在客人回国后一周之内允许客人因为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如果赴泰国旅
游的行程不超过5天,旅行社只能带客人去一家商店购物,且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其它时间可按自愿原则前往自由市场、
百货公司或免税店购物;若行程超过8天,旅行社可带客人去两家商店购物。此外,泰国当地旅行社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督自己
的导游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职责,如遇客人投诉,泰方将负责相关事宜。若行程中安排有自费项目,必须注明自费项目的合理
价格,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客人接受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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