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女孩命丧健身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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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04:01 北京晨报 | ||
家长:村委会疏于管理,要求赔偿 村委会:监护人员应负责任 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孙吉旭)安装健身娱乐器材本是一件好事,可管理、使用不当也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乔某 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年仅8岁的女儿会突然死在刚刚安装 2002年11月15日,乔某的女儿放学回家途中到村委会门前的健身器材上玩耍。其间,健身器材钩住了女孩的 上衣,乔某的女儿被吊挂在健身器材上,后被人从健身器材上救下。虽经医院抢救,但仍由于窒息死亡。乔某认为,村委会在 公共场所设置健身器材未设置警示牌,出事时,村里负责看管健身器材的管理员不在现场,未对健身器材进行有效管理,造成 女儿在简单的健身器材上被吊死,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儿的死亡,使乔某夫妻二人遭受到了难以承受的感情打击, 妻子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不得不住院接受检查治疗。因村委会不同意自己的赔偿请求,乔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抚 慰金、抚育教育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24200元。 村委会认为自己不是合格主体,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村委会称,《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接受赠予而享有所有权;第七条规定了受赠单位的职责 、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同时,镇政府与区体育局签订了《全民健身居家工程责任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受赠单位对健身 工程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及产权进行具体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自己对村委会门前设置的健身器材不负有任何 法律上的职责。此外,该《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其中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 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的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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