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两年要破铁饭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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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19:31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近日,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都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本市将争取用2年时间完成国家人事部提出的用5年时间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的工作目标。 与以往相比,《办法》提出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对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部分调整;规定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对于双方的知情权,《办法》规定:聘用合同订立,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当如实说明。 《办法》确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试用期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另外,《办法》首次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关部门为此制定《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记者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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