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两会”话题之六在本次政协会议上,福建厦门全国政协委员庄威提出了改革中国薪酬发放形式,在一些行业或
领域推行周薪制的提案。这是一个值得有关决策部门认真研究的好建议。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单一的薪酬制度,月工资制成为
了职工和国家干部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上世纪末期,为了引进激励机制,提高劳动效率,在月薪制之外,推行了奖金制
度、加薪制度等一系列辅助性的薪酬制度。到本世纪,为了配合企业分配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一些企业试行年薪制,调动
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近一段 时间,为了解决下岗失业问题,国家又鼓励一些失业人员打零工,从事各种钟点服
务。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以月薪制为基础,引进年薪制、推广其他薪酬支付方式的薪酬体系。薪酬支付方式的变化,反映了
我国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在上述多种薪酬支付方式中,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
要用人单位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与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薪酬的支付方式,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都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
护。然而,应该看到,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对多样化的薪酬支付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制定地方性规章时,也
没有考虑到不同薪酬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问题。这就使得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的诸多薪酬支付方式缺乏明确的依据。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发生争议,有关仲裁部门很难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尤为重要的是,当国家的有关规定仅
仅盯住月薪制,而没有顾及周薪制等其他的薪酬支付方式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就可能被损害。因此,加强薪酬制
度立法,并不仅仅是为了建立完整的薪酬法律体系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或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那些更应该受到保护的劳动者
。在我国,从事短期劳动的往往是那些职业技能不高的体力劳动者,譬如建筑工人、餐馆清洁人员、家庭保姆、社会保洁人员
等。让这些人获得周薪待遇,不仅有利于及时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且可以防止雇主拖欠工资,给劳动者造成致命的打击。我们
注意到有人希望通过缩短薪酬支付的期限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说这是正确的。但是,薪酬支付方式从本质上是
契约的一部分,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应该在自愿的原则下,与雇主平等协商薪酬的支付方式,国家不宜强求一律。我
们之所以呼吁重视周薪等短期工资支付方式,是因为这样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就薪酬的支付
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可以大体上确定薪酬的支付方式,薪酬的结构,周薪的适用行业等等,事先为劳动者提供一
个可靠的法律平台。在我国,许多制度的推广都容易形成“一窝蜂”现象。我们希望在周薪制的推广上不要出现盲目跟风现象
。适合采用周薪制的行业,可以先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不适合采用周薪制的行业仍然可以采用月薪制或年薪制。总之,在薪
酬支付方式改革上应当制定必要的规范,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在有条件的行业或部门实行。□本报特
约评论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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