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立法反就业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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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9日10:37 金羊网-新快报 | ||
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等等 新快报讯(特派记者朱向华周琼)“本公司招收文员,要求:女性,大学本科学历,30岁以下……”在人才市场, 类似的歧视性字眼随处可见,针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昨天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尽 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张委员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种 族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就业规则雇主说了算 张庆成委员说,近十年来,在国内报刊杂志上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求职者如果年 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上就很少有人问津,以至于难于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因此出现了 大量合格人才被拒之门外的奇怪现象。 除了年龄限制之外,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还要求受聘者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历,一般要求有3-5年的行业工作 经验。 在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雇佣环境下,雇主随心所欲地制定游戏规则,要男要女、年龄大小、学历高低,都是雇主说了 算,使我国劳动力市场成了一边倒的买方市场。 就业歧视应是违法行为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年龄歧视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美国1967年发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 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1978年经美国国会修改后,该法将年龄保护提高到70岁,而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 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美国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将年龄歧视法的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在招聘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 “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世界上很多国家,凡是提出年龄限制的雇主均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被雇员控告有年龄歧视之嫌疑,必须拿出充分证据 来证明自己并非有意歧视,而是坚持实际职业必需资格,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惩处。 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张庆成委员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毫不掩饰的年龄歧视具有明显的雇主主权意识,而这种以年龄歧视为主要特 征的排他性和录用标准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及可度量性,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 张委员由此指出,在我国制定禁止歧视的法律势在必行。如果长期忽视这方面的保护,无异于迫使公民放弃部分基本 权利。 当务之急是什么? 在就业歧视如此普遍的情况下,我国最缺的是否就是一部《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对反歧视是否能起到根本作用?昨 日记者采访了一些职业人士和专家。 观点一应该按人的能力招录 在北京长安街上,一位正在等公交车的老人告诉记者,他曾是一位有丰富经验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希望能再找份 工作做。但是,一些他认为不错的公司却拒绝接纳他,理由是他们只要45岁以下的人员。这位老人表示,如果中国能出台一 部《反就业歧视法》,他将是坚决拥护者。“单位把人招进来,不就是希望人干工作吗?如果我干得了这个活,为什么他就不 能给我个机会呢?”这位老人认为,这种做法的确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观点二还应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对设立《反就业歧视法》的提议表示认可。“无论是国际还是我国的劳动法规 都已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就业的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偏见,一些人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 不过,他认为,由于中国目前打官司程序相对繁杂,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权利,内地有必要像香港那样设立一个“平 等机会委员会”,一旦有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就可以由这个委员会去处理,而不必由当事人写诉状到法院告状。 观点三僧多粥少立法也无济于事 “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反就业歧视的法规,但是在那些地方,就业歧视同样难以避免。”全国人大代表杨 耀忠称他对《反就业歧视法》不抱太大期望,理由如下:一、在人力资源严重过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的空间太大, 即使有了法规,他们不在招聘广告上明文规定年龄学历和相貌等限制条文,也可以找到理由将那些他们不愿意要的应聘者打发 走;二、当人们法律意识还普遍淡薄,遇到问题时宁愿托关系也不愿找法律的情况下,立法也无济于事。 (华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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