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质疑官方被告时不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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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1日16:0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11日电 综合消息,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些人大代表已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变证人出庭率偏低的现状。另外,有人大代表质疑在“民告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官”方往往拒绝出庭的怪现象。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针对于此,广西代表覃日飞等提出议案,尽快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报道指出,中国的刑法中对于哪种情况、哪些证人必须出庭、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对证人的法律保护、以及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都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制度。而仅仅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难免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覃日飞代表认为,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有以下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善,比如刑法157条规定“证人证言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被误认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另外,作证人也有这种思想,即“我出庭作证人家会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人大代表莫建芳也指出,人对证词来质证是很不完善的,作证中对方提出证词有虚假,没办法当庭作证,或者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证人不在也没办法问,单纯的在庭上念证词就有这个缺陷。 代表们建议:一、通过立法明确证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二、完善证人法律保护制度,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三、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避免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四、实行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用。 另据新华网报道,有出席“两会”的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这样的怪现象:“只要是政府成了被告,法庭的被告席上就常常不见人影,空空荡荡,法院很多时候只能缺席审判。”代表认为,“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对法律的错误态度。”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认为,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认为“我是代表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这是一种观念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长期以来,一些政府干部认为官与民的关系就是官管民,官为民,思想上很难接受被推上被告席的现实,觉得“民告官”破坏了自己的声誉,降低了政府的威信。 公丕祥并指出,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将面临更加刚性的行为规则。如果还是一味地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对法律的广泛推行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都不利。 赵仕杰代表亦指出,群众“维权”的基础和意识正得到充分加强,“民告官”案件的激增是一个晴雨表。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红头文件”和法律“撞车”时常发生,必须注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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