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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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2日10:54 南方都市报 | ||
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放宽不得拒绝录取不影响自己和他人学习的残疾学生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规定除患有传染性 疾病,严重的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重症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只要不影响专 业学习的其他学生,在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指导意见取代硬性标准在充分征求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日前制 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取代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将在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实行。《指导意见》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 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的指导性建议。《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不宜就读 ”建议仅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指导意见》指出,由于视力 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以人为本保护所有考生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 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 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位负责人强调,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 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 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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