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鼓励机关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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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4日11:42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3月13日讯(记者 李艳 实习生 董骞) 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下海”去从事民营经济,济南市今天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机关(含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 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可享受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可离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的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转交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从事民营经济期间按国家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工龄连续计算。 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其待遇由个人与单位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合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对所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民营业主和到民营企业工作的高、中级职称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如符合有关“农转非”条件,可免费办理“农转非”手续。 民营企业可实行国家同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也可自主设岗、评聘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流动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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