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近日上交提案,建议改变现在对卖淫嫖娼以公安部门为主进行打击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代之以
卫生防疫部门为主、公安部门为辅的联合打击卖淫嫖娼的社会综合管理模式,并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使
卖淫嫖娼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沉语先生撰文认为“‘性交易用套应减轻处罚’凸显社会学中‘次道德 ’理论,值
得提倡。”并对“次道德”作了阐述(见3月13日《南方都市报》)。我赞成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但
我以为“次道德”是个伪命题,很难讲得通。提倡“次道德”,意在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个用意不错,
但是何为“次道德”,值得探讨。首先是如何给“次道德”定位,它与道德有什么关系,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道德是法律的
防线,而法律则是道德的底线。遵守道德规范,就能稳守法律底线;道德这道防线如果破位,就会直接威胁到触犯法律的这条
底线。沉语先生列入“次道德”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不良行为,另一类是犯罪行为。前者其实可以用道德来加以规范,没有
必要另加“次道德”。后者则应以法律加以约束,在这条底线之下谈道德,显然不通。如果把“次道德”定位在法律底线之下
,那么对谁进行次道德教育?是向全体公民呢,还是向犯人或有犯法前科者?仔细想想,“次道德”所涉及的是犯罪行为情节
的轻重及其后果的轻重。就情节而言,既包括其手段的恶劣性,也包括其罪行的延伸性。抢劫的目标是钱财,如果伤害人命,
犯罪行为便扩大延伸,构成抢劫伤人或杀人罪。从这个角度看,是否可以把“次道德”进一步定位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及其
后果上呢?“盗亦有道”,可以视为违法者实施违法活动的“行规”。但是既然行“盗”,其行为本身是无德可言的。而且其
“道”也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当“盗”行一旦被干预或举报,“行规”便会打破,或顽抗,或报复,其手段有时也是非常残
忍的。如果把“盗亦有道”看作“次道德”加以肯定,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为了利用其“道”,就得承认他们实施
其“盗”;另一方面,如果不承认并打击其“盗”,就得逼迫他们放弃其“道”。这二者能得兼吗?看来,对于那些被称为“
次道德”的行为,不适宜列入道德规范的层面,还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即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处罚。□文
志传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任你邮印象30,30M大空间+彩信相册,免费试用! 快感体验尽在天堂《冰镜湖》 特別邀请传奇玩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