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等案件不能简化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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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23:1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15日电“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适用简化的审理 方式。”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这两个14日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审理的方法适用于被告人对起 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 用简化审理。 但文件同时强调,对于“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影响的”“被告 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等案件类型,不能简化审理。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不能以损害审判质量,特别是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文件规定, 适用简化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切实保障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文件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 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记者田雨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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