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重大改革 “被告人认罪案件”可简化审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6日13:29 扬子晚报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 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 文件还明确规定,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 节不能省略。而且,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对具体案件灵活适用。(田雨杨维汉) 新闻背景:“被告人认罪案件”国外一般怎么审理 在国外刑事活动中,对重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审理,是相当普遍的做法。只有被 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 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就径行宣判。在美国,采用这种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达到90%左右。此外,在英美法系的普通程序 中,还有一种“有罪答辩”程序。只要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不再召集陪审团听证,法庭调查程序被省略,法官依据被告人 的认罪供述即可依法判决,其使用范围也不限于轻微罪案。新华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