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松买车事件始末(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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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7日04:31 北京青年报 | ||
■梁锦松就买车事件通过媒体向公众致歉 点击此处查看其它图片 涉嫌避税遭质疑自罚38万做善款无心之失频致歉 3月5日,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随即,梁锦松于1月购买一辆私家车之举受到质疑,被指在调税之前买车是为避税。梁锦松坦承应该避嫌,不该在调税前买车,但同时强调买车只是为接载即将诞生的婴儿和家人,是无心之失。而为表诚意,他会把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即38万港币捐给一个慈善机构。 3月10日,梁锦松向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3月15日,董特首公开发表给梁锦松的信函全文,强调问责官员“在处理利益冲突的事”,“对自己要有最高的要求和标准”。同时认为梁锦松只是无心之失,建议其撤回请辞。当日,梁锦松撤回请辞,并再次向公众诚恳道歉。 ▇加税前为妻女买车身为官员遭受质疑 对于购车的始末,梁锦松于3月9日上午对记者的5分钟谈话中作出解释。梁称,他本已拥有一部保时捷和一辆四驱吉普车,为接载婴儿和家人出入,他于今年年初向总代理以79万港币购入一部凌志LS430型四门房车,并于1月23日登记和使用,当时香港政府仍未决定是否将增加汽车登记税。 据财政司司长身边人士补充说,梁锦松知道女儿预产期后,想趁农历年比较空闲时先做好准备,他想到原有两部汽车中,四驱车车身太高、保时捷又是跑车,不适合接载婴儿,所以想添置一部房车,看中后即行购买。其后他在准备预算案时,精神主要集中在处理公务员减薪,以及如何调高利得税和薪俸税两大税种上。至于汽车税,他是与其他多项税种合并考虑,并参考年前一个咨询报告,在2月拍板加税。 ▇捐赠两倍税款38万未能避嫌因此请辞 2月,港府决定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3月5日,梁锦松公布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计划。 3月9日,梁锦松被指在调税前买新车有避税嫌疑。同日梁承认此举令他少付5万元税项,并坦承当时应“避嫌”而不买车,同时决定将加税前后车价差额的两倍即10万元,捐予慈善机构。此后,梁锦松的新闻秘书又做解释,称税款计算有误,梁锦松按两倍税款的捐赠应为38万元。 梁锦松3次重申:“事后看来,我当时应该避嫌,不应在税项可能调整之前买车。” 3月10日,梁锦松向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当日傍晚,他又在港府总部会见传媒,读了他的声明。 声明全文如下:“我昨天上午已就我买车的事向大家简单交代了。今天我亦向行政长官报告了事情的始末以及提交了有关书面资料。我知道行政长官亦刚和传媒讲及他对这次事件的看法。正如行政长官所说,我在这件事上处理有疏忽,做法亦不恰当,难免令人产生瓜田李下之感觉,亦反映了我政治敏感度不足,今后必须高度警惕。作为问责官员,我明白必须充分执行律己以严之原则,必须在市民大众眼中达到最严格的要求标准。我承认我在处理这件事上有疏忽,但希望市民能接受我是无心之失,而并非存心避税。我会吸取教训,并期望能继续以至诚的态度,服务市民大众。多谢各位。” ▇特首定性“严重疏忽”称梁锦松无须请辞 3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言人发表声明说,因财政司司长购买汽车的事件最近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经考虑过有关资料及衡量过这件事的所有情况后,行政长官作出了结论,并将结论正式以书面形式通 知了财政司司长。 同时,鉴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行政长官决定将他给财政司司长的函件公开,让大众得悉他就这事件所作的结论。 全文如下: 梁司长: 有关你购买车辆可能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经考虑你在3月10日向我提交的书面报告和在3月13日呈交给我的补充书面报告,并顾及《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守则》)所订立的主要官员需遵照的准则,我现在正式以书面述明就这事件作出的决定。 你的书面报告显示自2002年10月31日,你已积极参与有关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建议的讨论。由于你在编制财政预算案中担当领导角色,你在有关首次登记税建议仍被积极考虑阶段中购入新车,无可避免地会令公众疑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我可以理解,你当时急于购入车辆,以照顾家庭的迫切需要。我亦知道你在筹备财政预算案期间,工作非常繁忙。然而,按照我掌握的资料,我认为你购入新车以及没有在财政预算案公布之前向我报告有关购买车辆一事,违反了《守则》的第5.1及5.4条。 由于你在政府担当要职,我非常重视这件事。在考虑过有关资料后,我作出了以下的结论:我接受你解释无意逃避税务责任,以及有关错误是因疏忽而造成。我作出这项结论,是考虑到你放弃私人企业非常成功的事业而加入政府,以及你自愿将作为公务员的旧薪金与主要官员的新薪金之间的差额,捐给慈善机构。不过,你处理这件事情的做法已构成严重疏忽。明显地,你已违反《守则》的部分条文,作为主要官员,这行为极不恰当。 我小心考虑过在这些情况下我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在问责制下,我的选择包括由我向你作出正式批评,或要求你辞去财政司司长一职。事实上,你亦已在3月10日向我提出请辞。我认为你这样做是高尚情操的表现。经衡量过这个案的所有情况后,我得出的结论是正式就你的错失作出一个批评,但你无须请辞。我现在以书面复述我的结论,以作备案。你亦接受了这个结论,并撤回请辞的建议。 我希望这次教训能提醒你,一如《守则》第1.3条所述,主要官员有责任根据《守则》内订明的原则作出判断,应采取何种最有效的方法去维护最高的行为标准。你目前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财政预算案必须获得通过,当中的建议必须落实。我期待你会继续竭尽所能协助我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至诚为香港服务。董建华2003年3月15日 ▇公开接受正式批评收回辞呈再次致歉 在行政长官董建华公开信发表后,梁锦松于3月15日晚7点紧急召见传媒,宣读一份声明,再次为在加税前购买新车一事,向市民大众致以最诚恳的歉意。 梁锦松向传媒说,他已于当日收到了行政长官董建华就购买新车一事的函件,完全接受行政长官对他作出的正式批评,承认自己对此事的处理已构成严重疏忽,明显地违反了《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的部分条文,作为主要官员,这种行为极不恰当。 梁锦松说,他已遵从行政长官的吩咐,撤回请辞,并重申此次错误完全是因为疏忽造成而非有意避税。他将出席星期一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此事件始末作出详细交代。 -文/本报综合消息 香港《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有关条款 1.3本守则并没有尽录主要官员的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或应有行为。反之,守则提供在某些情况下恰当行为的指引。至于未有订明的情况,主要官员须根据守则内订明的原则自行判断,应采取何种最有效的方法去维护最高标准。如有疑问,主要官员应征询行政长官的意见。 5.1主要官员须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 5.4主要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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