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8爆炸抢劫案中提供爆炸物嫌犯被批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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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00:41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3月17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将为“1·18”爆炸抢劫案提供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福有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福有,1960年生人,系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正阳煤矿采矿工。经查,2002年10月,王利用担任煤矿采矿班长、掌管煤矿的便利,将井下采矿用炸药两包(共40管)、雷管25枝,分两次交给张显正(现已死亡),由其转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显辉,并收取张显辉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并收取钱物,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福有被刑拘。3月17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姜鸿鹏 记者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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