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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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07:58 华商报 | ||
因公致伤难享待遇 45岁的杨树鄂原是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的护士,1983年7月,她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时不幸摔伤致左臂骨折,留下后遗症。1995年10月8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 2000年3月中旬,杨树鄂旧病复发,按工伤休假。从该月起,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病假为由,支付杨树鄂工资总额603元的70%,杨树鄂难以享受工伤津贴。 2001年12月,杨树鄂开始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2年7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西航公司支付杨树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4.50元,杨树鄂从2001年11月起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待遇。2002年11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央区人民法院原判事实清楚,但有欠缺,改判一项为杨树鄂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待遇,西航公司从2002年3月起,每月支付杨树鄂工伤津贴603元,医疗期满后享受工伤待遇。 工会主席两上公堂 官司虽然结束了,但令杨树鄂难以理解的是,兼任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分工会主席的蒙贞女士,却以西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分别于2002年10月23日、2002年10月31日,和杨树鄂对簿公堂。在杨树鄂提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西民一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上,西航公司法人的委托代理人除了法律顾问外,就是蒙贞。判决书上关于蒙贞的介绍只称“系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干部”,而蒙贞的实际职务是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党总支书记、行政副院长、职工医院分工会主席。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西航公司职工医院院长王崇禹,但王院长只说“那事公司已经处理了”,对此不愿发表任何意见。西航公司工会一位女工作人员说,蒙贞以西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职工对簿公堂是不对的,工会已处理了此事,并上报给省总工会,但她没有透露具体是如何处理的。 记者在省总工会法律部看到西航公司工会2002年12月26日关于职工医院分工会主席蒙贞代表职工医院参与处理本单位职工杨树鄂劳动争议一事的处理决定。公司工会认为,蒙贞作为医院分工会主席代表医院出庭是错误的,蒙贞应亲自向医院职工杨树鄂道歉并作出书面检查,公司工会对蒙贞的错误应进行严厉批评,并在工会全委会上通报。省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也表示,蒙贞作为医院分工会主席代表医院出庭是极其错误的。 但据记者了解,截至昨日,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分工会主席蒙贞仍未向杨树鄂道歉。 工会应维护职工利益 3月14日,杨树鄂接到公司工会一份便函,称因杨树鄂身体不适,公司工会常委会原决定的让蒙贞当面(向杨树鄂)道歉没能进行。现请你(杨树鄂)选定见面时间,于3月21日前通知公司工会办公室。 杨树鄂昨日向记者表示,她可以随时接受蒙贞的道歉,但她也应该有知情权,公司工会应给她提供一份对蒙贞的处理意见。因蒙贞的侵权行为已给她(杨树鄂)在医院等处造成一定影响,所以道歉时必须有工会成员在场,道歉后要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否则她不能接受道歉。 据了解,《工会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都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及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对此《劳动法》也有相应条款。 医院分工会主席代表医院行政出庭,却不维护职工利益,记者就此电话咨询了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李永海。李永海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必须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而不能代表或维护企业的行政方面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杨树鄂也已胜诉,法律再次证明职工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报记者 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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