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布:《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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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2:47 北京晨报 | ||
新华社澳门3月18日电《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17日刊登特区政府新制定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 原则》,此《原则》将作为一项法律,自公布后30日生效。 《原则》规定,非澳门居民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拒绝入境:(一)曾依法被驱逐出境者;(二)根据适合于澳门特区的 国际法文书的规定,被禁止入境、逗留和过境者;(三)按照法律规定被禁止进入澳门特区者,理由包括:试图规避澳门的逗 留和居留规定,未能适当说明 上述拒绝入境的权限属于澳门特区行政长官。 《原则》还规定,非澳门居民在澳门特区逗留,须受逗留许可期限、签证有效期限或适用的国际法文书所定期限的限 制,来高等院校求学和家庭团聚等情况可获逗留特别许可。 在批给居留许可方面,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申请者是否属于上述被拒绝入境的情况,有无刑事犯罪前科,是否遵守 澳门特区法律,在澳门特区居留的目的和可能性,利害关系人在澳门特区从事或拟从事的活动,以及利害关系人所具备的维持 生活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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