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状告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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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3:37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颜斐)丰台某医院的医生张某因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而卫生部门依据国务院新《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予受理。这名医生于是以丰台区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丰台法院。 张某是病人李某的主刀医生。因李某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纠纷,2002年12月13日,张某接到了由丰台区医学 会作出的病人李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张某认为此次医疗事 张某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 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自己作为病人李某的医生可以作为条例规定的 当事人提出申请。丰台区卫生局不受理、不答复的行为,剥夺了其申请再次鉴定的合法权益,给他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 求法院判令丰台区卫生局依照条例规定,立即将病人李某的鉴定材料交北京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丰台区卫生局认为条例第22条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患者(包括患者家属),因此医疗机 构是当事人,医生个人只能依附于医院,处于从属地位,应经所属医疗机构同意后才能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生个人无权单 独申请再次鉴定。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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