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收费为前提招工 最高可罚款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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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08:4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超全实习生 查维)企业巧立名目以收费为前提招聘职工的,劳动行政部门一次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我市劳动监察部门证实,这是法律明文确定的。 针对企业而言,市劳动监察人士介绍,根据市政府1998年15号令发布施行的《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企业招收职工禁止以求职者缴纳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集资费、 对企业收取求职者费用的直接经办人员,市劳动监察人士表示,根据2002年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50号文件,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对企业的如此经办人员,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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