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注射死刑遭遇观念阻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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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0日17:23 北京晚报 | ||
状态聚焦 最新一期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说:体现人道性的注射死刑在云南省开始全面推广,但仍遭遇重重观念障碍。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批示:要大力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自从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整整6年了。但昆明中院已执行的注射死刑数相对该院6年来的死刑执行数来说,仍然比例不大 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行呢?除了现实性的刑场选址问题,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而一位认真的广西群众还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了封信:“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人死如灰灭,罪犯也不例外。那么,注射死究竟便宜了谁? 状态搜索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这与联合国在《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的规定相吻合:“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但注射死刑关照的绝不仅是死刑犯的利益。“不污染环境,不扰民,并可减少对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影响”,这是一些法律专家对注射执行死刑的肯定。此外,这种方式还节省了传统中执行死刑消耗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注射死便宜的倒是社会,是我们大家。状态评说 实际上,注射死刑最大的意义还是它的人道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世杰强调,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中国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具有开创性历史意义的大事,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以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场面,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但实际上反而起到了残忍的示范作用。死是死刑犯惟一应得的惩罚,而给死亡附加的痛苦或者耻辱,对死刑犯来说固然难以承受,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增强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冤冤相报何时了。报复从来就没有解决过任何问题。而对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最好的弥补,是减少这个世界上的罪恶。这个任务的最终完成,只能靠人道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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