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盖错印章当罚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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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04:05 北京晨报 | ||
原告:北京鹤鸣饭庄认为出错并非故意银行罚款欠妥 法院: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晨报讯(记者颜斐)北京鹤鸣饭庄开具了一张不慎盖错出票人印章的转账支票,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以支票印章不 符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该饭庄后向法院提起行 该饭庄认为,自己盖错出票人印章并非出于故意且完全可以纠正,而银行却擅自从其银行存款账户中扣除1000元 罚款,且只出具了一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银行除了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外,也未出示处罚依据、未告知应当享有的有关权利, 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以中行北京东城支行不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 定驳回起诉。鹤鸣饭庄后上诉到二审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罚行为应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职权范围,中行北京东城支行自身并不具有对 签发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支行所作处罚行为未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也不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 名义作出的,故处罚行为在性质上不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鹤鸣饭庄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此外,由于该饭庄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也被法院裁定驳回。 晨报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 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务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年发布的《支付 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又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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