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不再“一市两制” 深圳要修改工资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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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08:23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由于深圳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规不统一,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与特区内区别很大,这一状况马上就会被改变了。深圳市劳动局昨天(3月20日)在全市劳动法制会上提出,按劳动者的户籍分别立法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应平等。深圳要实现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统一,首先将分步修改《欠薪保障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规。 将构建劳动法规新体系 市劳动局昨天透露,今后几年,劳动部门在立法中应着重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消除劳动立法的薄弱环节;二是构建深圳劳动法规新体系。市劳动局提出,将抓紧制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深圳市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新法规,争取今年颁布实施《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目前,深圳所制定颁布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均属特区法规和规章,只能在经济特区内实施,这在客观上造成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规的不统一;同时,有些法规和规章因制定的时间较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如《欠薪保障条例》中,只有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员工才可享受欠薪保障,特区外则不行。因此,市劳动局提出,必须逐步对已制定的特区劳动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修改和整合。 不适应显示需要就修改 劳动局提出,实现特区内外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统一,要充分发挥地方劳动立法的效用。首先是分步修改《欠薪保障条例》、《最低工资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等法规,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深圳市,同时修改其中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作为修改计划的第一步,今年要完成《欠薪保障条例》的调研、修改工作,年底前报市政府审议。其次是着手开展整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调研,将两个条例的内容修改完善后,整合为《深圳市劳动条例》,摒弃按劳动者的户籍分别立法这种不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实现特区内外、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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