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禁止私自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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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13:35 扬子晚报 | ||
该委与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共同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的规定》指出: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 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证明。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 售终止妊娠药品。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曾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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