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车排放执行国家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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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13:48 北京日报 | ||
■新车不达标,不得生产、销售 ■淘汰污染严重的旧车 本报讯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和科技部联合举行“实施柴油车排放防治技术政策”新闻发布会,要求所有柴油车在2004年完成排放治理,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罗毅介绍,柴油车在我国拥有量较大,2000年全国产量达61.4万辆。其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污染物等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北京市的调查结果表明,2000年重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占总量的35%,颗粒物占总量的45%。目前,我国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是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标准,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排放法规控制水平。新政策对柴油车的排放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控制目标,即2004年前后要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到2008年,力争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法规控制水平;2010年之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水平接轨。 为达到新政策规定的柴油车排放控制目标,国家对新投产的柴油车规定: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用柴油车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要满足出厂时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在用车报废标准,及时淘汰污染严重的在用车。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完善和加强检查、维护制度为主。强化对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保证车用柴油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在用柴油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污染严重、应该报废的在用柴油车。 (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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