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提议曝光违章车侵犯公民隐私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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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02:59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颖谊 实习生俞虹)近年来,广州市交警部门定期在本市有影响的传媒公布车辆违法记录,目的是通过“曝光”和通报批评,警告驾驶人员不得违规。昨日,市人大代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向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一次会议提交了有关建议,指出本市交警部门的做法不妥当,应尽快停止这一做法。 公民的违法纪录属隐私 朱永平在建议中指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包括:姓名、肖像、地址、住宅电话、公民的通信、日记、私人文件、社会关系、个人不愿公开的过去的违法情况等。公民的违法记录、个人、姓名以及私人汽车号码属于隐私范围。我国的宪法、刑法、民事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公民的个人姓名、违法记录及个人汽车号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侵扰、利用和公开,否则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布违章者记录不合法 据朱永平介绍,国家法律、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通过媒体曝光惩戒违章者。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法可依,即“法不禁止不为过”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罚”。此外,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障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剥夺限制或侵犯相对合法权利。交警依法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但越职权侵犯违章者隐私权就构成不合法,何况违章者对这种“曝光”处罚丧失了“对抗权利”,即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行政赔偿权。侵私权的被侵害者可能只有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解决问题。 停止“曝光”以免讼累 朱永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一些公民和车主也多次向他反映交警部门的“曝光”所造成他们的骚扰和心中不安的问题,一些社会上的法之徒也利用这些公开的信息侵扰他们。不少人通过法律咨询方式打听能否起诉交警部门和传媒。所以交警部门和传媒对这类不利已不利民之事,要尽快停止,以免造成社会不良后果及拖在诉讼之中,造成讼累。 制度改革首先创新观念 昨日,朱永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交警部门在传媒上公布车辆违章,侵犯了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像公安部门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并没有为嫌疑犯带上头套;司法部门公开对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审判过程,任意让传媒对其拍照采访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没达到国际社会对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 朱律师指出,在现代社会,公民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保障。朱永平认为,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观念的创新,只有观念创新了,才能促成制度的改革完善。朱永平称,下一步他将提出另一个设想,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司法应与传媒保持一定的距离,让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工作,且应规范传媒的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利益。 警方回应 违章车辆公告不构成侵权 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一种最快捷的交通管理手段也是警务公开透明的表现 本报讯(记者何雪华)广州市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就这一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除了现场发现现场处理外,违章车辆公告是对交通违章行为最快捷的交通管理手段。目前,公告只是提供违章车辆的车主姓名、车牌号,这些资料应该不会造成对车主的隐私权的侵犯。 该负责人说,目前选择公告方式的违章车辆,全部是通过设于各个重点路段的电子探头(也称电子交警)拍到的冲红灯、不按车道行驶、或是不按交通标识行驶的违章车。这也是公告的依据。抓到了违章车辆和违章行为,自然要通知车主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交警部门现场拍到了车牌号,通过网络查到车主和他的相关资料,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有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公告通知等。之所以采取公告(在报纸等大众媒体上)这一方式,因为目前人户分离严重,登记的地址根本就没有这个人,车主的资料更新也很频繁,导致两种方式效果不好,因此最间接的公告方式反而成为最有效的方式,可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另一方面,在目前大多数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的现状下,公告还起着警示的作用,提醒车主和驾驶员下次不要重犯了,达到一种加强法制教育的作用。这也是警务公开透明的表现之一。 说到这是否会泄露了车主的隐私,该负责人认为,公告的内容很少,只是提供违章车辆的车主姓名、车牌号,可以说这都只是两个符号,不会对市民造成人身伤害,或为别人利用这一资料实施对市民的人身伤害,这应该不能算影响了市民的隐私保护。 不过,该名负责人认为,有市人大代表对这种做法提出不同的看法,这也表示人们对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了更多的关注,公安交警部门会将这一看法作为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最好鞭策。 不同看法 职能部门有权履行警示和告知职责 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周华律师认为,对违章车辆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公告这一行为,被疑为侵犯公民的隐私,其实已经有了将“隐私”广义化的嫌疑。可以确认的是,公告的前提或者是依据,是车辆确实违章了,而且这种交通违章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了危害,这种违章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公共交通安全的管理职能部门,是有权通过公告这一形式,对车辆和大众履行警示和告知的职责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义务。从法律上说,告知这种义务或行为,是要求在内容无法直接送达对象、无法告知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采用的,通过警方的解释,也可以基本认同这一情况确实在处理时发生和存在,也就是说,公告成为了一种必然的送达方式,交警部门的做法从这方面说是基本上没有过错的。而且车主姓名、车牌这些基本资料,从法律上也不构成公民的隐私内容。本报记者何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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