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着头套进入法庭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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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11:57 南方都市报 | ||
-第三只眼继深圳、北京之后,广州中院也对刑事被告人押解去法庭途中戴上头套。这一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其积 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即为无罪,被告人有权获得人格和隐私保护。但深入探究我们奉为圭臬的国际惯例 ,不免感觉击掌相庆为时尚早。法治发达国家为何要定这一规矩?在于被告人能公开露面的场合,只能是在押解途中,庭审过 程是不向社会公开的。美国的一些大案,如辛普森案、安然公司案,无论报纸还是电视报道,都只有人工绘制的“庭审模拟图 ”。我们也时常看到,香港记者苦候在法庭外 被告人押解途中戴上头套,当赞。笔者更关心的是,被告人进入法庭后怎样?肯定不会戴着头套受审(那样的话,就 是虐待被告人了),如果法庭里记者云集,镁光灯大作,直播镜头锁定被告人一举一动,录音机话筒摆在他面前,押解途中戴 头套还有何意义呢?所以,除了戴头套,我们还需要更重要的措施来保障被告人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就庭审报道而言, 未必一概“封杀”媒体,但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退一步,事先告知其言行将公开,恐怕是应有之义吧?公众有知情权 ,记者有采访权,这两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它们的实现有赖报道对象的“披露权”。对罪犯无须经过其同意即可报道其犯罪 事实,对被告人无疑应尊重他们的“披露权”。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人,其人格权(包括隐私权)较正常公 民必定有所限制。他无权拒绝在一定范围内(如庭审人员和旁听人员)公开其隐私,并遭到一定范围内舆论的否定性评价。所 以,于平先生所言:被告人“不仅需要一只头罩,也许他更需要一套西服,一根领带”(见昨日本报时评版),对他们维权未 免维过头了。□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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