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据3月20日《北京晚报》报道,体现人道性的注射死刑在云南省开始全面推广,但仍遭遇重重观念障碍
。这个“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以及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的制度,之所以经过6年都没能全面推开,观念上的障碍应是一个
重要原因。其中竟有人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信表示:“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
了。”所谓“民愤”者,其实究竟是怀揣“民愤”还是“私愤”,还真有探讨一下的必要。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民愤只
是一种众人的情绪,而情绪性的东西,不仅代替不 了法律,还将会给法律添乱。再说了,民愤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它常
常会因人不同而产生变异。就是说,面对同一罪犯所犯同一罪行乃至同一情节,一个心胸宽广而心底善良的人,其心中之“愤
”便可能小而化之,但遇上一个心眼窄狭而心狠手辣的主儿,其心中之“愤”便立即会膨而胀之了。所以世界如此之大,也没
有一个国家敢全然抛开法律条文而依据所谓的民愤给犯人定罪,因为这样不光会导致不当刑罚,而且还将导致冤狱遍地。故而
若靠“民愤”之火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只会将法律之剑熏烤得面目全非。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
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它更与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关于“判处死刑后应以尽
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的规定相吻合。据介绍,注射死刑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
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恐怕这也正是不能解除某些人“心头之恨”的所在,因为在他们看来,这远没有将死刑犯五花
大绑然后再一枪下去,令其脑壳开花并作痛苦挣扎状来得痛快和过瘾。殊不知避免这种场面正是注射死刑最大的意义之所在,
它标志着中国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从法理的角度讲,死是死刑犯应得的惩罚,而给死刑犯附
加的任何痛苦或耻辱,也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不尊。所以说,对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最好的弥补,就是尽量减少这个世界上的痛
苦和罪恶。这个任务的最终完成,也只能靠人道和宽容,而注射死刑却正是当今条件下实现人道和宽容的最佳载体。再者,只
要我们能宽大为怀,抛去不应有的心中之“愤”,就能真正感受到注射死刑“便宜”的恰恰是我们这个社会。其一是它“不污
染环境,不扰民,并可减少对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影响”,法律专家如是说;其二是它节省了以往执行死刑时耗费的大量人力物
力和财力;其三是它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正在整个社会日益深入人心,更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周
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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