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只是占地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3日02:47 北京晨报 | ||
税务局:物业公司应该无条件开具发票,多收费是不对的 晨报讯(实习记者黄岚)十里堡某小区的住户通过本报96101热线反映,该小区停车场的固定车位管理很不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后声称,车辆的丢失、损坏,该公司概不负责。另外,同样的固定车位有两种收费标准:不要发票 的每月收60元,要发票的每月收100元。 3月18日,记者来到该小区,以住户的身份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停车位收费的事情。工作人员递给记者一份《住宅 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上面写着“本小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此外,关于收费标准“固定车 位每月100元(开具发票),固定车位每月60元(开具收据)。”记者表示对这两项条款有疑问,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解 释说,车主拿钱买的是车辆“占地费”,车辆的丢失应该找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并没有什么责任。至于开发票的车主多交钱, 是因为公司开具发票后,也得纳税。后来,小区的几名保安告诉记者,他们尽管24小时巡逻,但是车辆的丢失、损害还是防 不胜防的,他们也无法负责。 针对这两个问题,记者查询了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采访了有关部门。《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试行)》对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是: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管理专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的盗损负有责任。按规定,应该承担车辆损失与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另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应该无条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多收费是不对的,消费者可以跟 该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举报电话“12366”。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