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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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3日10: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 新华社受权2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 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 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 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 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在教育教学方面,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 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 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应 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 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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