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注射死刑在推广实行的过程中遭遇到一些观念障碍,周士君先生为此撰文对“民愤”予以批判(昨日本报
时评版),笔者有不同看法。作为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死刑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它还有一个潜在的社会功能——
—符合人们的报应观念和复仇观念。在法律术语中,刑罚被称为“同态复仇”。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
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
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 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
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也就是说,刑罚的使用,除了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之外,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也是相
当重要的。注射死刑和枪决,于国家和法律来说,其目的都已达到,而且前者更经济、更人道,但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
作用上,至少在目前阶段两者相差甚远。正因为此,我国刑法只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为“枪决和注射”,并未规定以注射取代
枪决。而云南省高院在执行注射死刑时,就坚持一条原则,那就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不适用注射死刑。毫无疑问,从历史发展
的角度来看,以注射代替枪决作为死刑的执行手段,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不合时宜地在“人道主义”的旗
帜下对“民愤”进行诋毁和漠视,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也会给法律添乱。□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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