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楼未作地震评价 地震局“处罚”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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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08:23 华商报 | ||
本报汉中讯(记者 海天)3月21日,汉中市首例因不服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听证会在汉中市地震局进行。汉中市地震局的调查人员与开发商就明珠小区是否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问题进行了质证与辩论。此次听证会涉及大型居民住宅小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因此,对广大购房者意义重大。 地震局“处罚”开发商 2002年6月,汉中市地震局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汉中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明珠小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局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关于对明珠小区存在抗震设防问题的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广厦公司处以罚款;对明珠小区未按规定作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令改正,要求补作“安评”;依据“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要求对其抗震设防进行检验,如果不符合要求,应进行抗震加固;在未依法进行安评之前,小区四期工程不得开工。就此,广厦公司要求就处理决定进行听证。 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尚未确定 在3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汉中市地震局调查人员认为:明珠小区1998年12月立项,1999年10月建设,整个工程目前已投资近2.4亿元。根据法规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责任和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防震减灾的有关规定,在经陕西省地震局批复后,汉中市地震局才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 “广厦公司”则认为:现在的明珠小区在建设中分三期,每一期是单独立项施工建设的,应属三个工程。同时,地震局是在2002年6月7日开始对明珠小区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明珠小区在2000年6月6日之后并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因为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现在的明珠小区前三期工程在2000年6月前项目可行性研究就已结束了。 而对“广厦公司”的举证,地震局调查人员则认为,明珠小区是一个整体工程,而非三个独立的工程;明珠小区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存在违法行为已超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年期限的问题。 对于明珠小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汉中市地震局是否该对其建设者进行处理以及怎样处理,汉中市地震局将对听证情况进行复核,然后作出处理决定。具体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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