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商业秘密跳槽法院判赔五十二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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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刘明,跳槽到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任 职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原单位研制的中空玻璃聚硫胶技术,给原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 作出终审判决:刘明及杭州某公司赔偿中原研究所经济损失52.36元。 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自行研制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明向杭州某公司擅自披露、提供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理由成立。杭州某公司明知刘明系中 原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但采取不正当手段聘用刘明,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 (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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