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告父不给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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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10:20 南方日报 | ||
    2003年03月24日 大学生告父不给学费法院驳回诉讼,认为大学教育费用不属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 北京消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就读于北京某重点大学的李某将父亲告上法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条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 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此解释出台之前,人们及社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解释通 常理解为是不满18岁或已满18岁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所得维持生活,即包括尚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因此,以 前法院对离婚父母的子女抚养费的认定包括大学费用。而解释出台后,子女上大学父母是否负担费用已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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