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得中外合办新华社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新华社受权2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
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
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
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条例》对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实
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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