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同省优先解决好四类人员的再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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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4日13:49 云南日报 | ||
为在大力推进国企改革中确保社会稳定,全面实现今年国企改革的既定目标,近日,省委、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分流安置好下岗职工作出3项明确规定。 这3项规定是:一、凡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企业裁减人员, 与此同时,为全面做好国企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落实好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以及暂不能实施关闭破产的停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继续运用现有筹资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为出中心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我省当前在开展再就业工作中要重点解决好的再就业对象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金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李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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