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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3月23日报道,府谷县公安局政委监控公安局长、人大主任电话。个中不妥人人皆知,以至于当地
的出租车司机都说:“你说监控电话的事件?府谷人谁不知道,那是我们县的‘水门事件’!”很明显这样做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 者追查
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该政委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被绳之以法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当我想找什么
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发生了困难,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法律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是法律对于
监控电话的程序进行规定了吗?我没有能够找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
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其中没有提及电话;
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也没有规定“严格的批准手续”是什么。可以看出对于电话如何监控,“法律规定的程序”其实并
不太明确。此时执行部门如何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也许我们都可以看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法律在此实际上虚晃了一
枪,要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这样的程序却不太明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明确,但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的
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还是必要的,于是实践中人们就用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定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既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定,
因此就难免有只顾方便权力行使,而忽视相对人权利的倾向。行政机关既是行政措施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裁判和运动员合二
为一了,使得监控有失去制约的危险。府谷县的监控风波实际上就是以行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的结果。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宪法》的规定理应通过普通法律来落实,可是从上文我们可以发现电信条例也仅是原文照抄,说声“法律规定的
程序”再也没有具体化、可操作化。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律虽多,但是监控电话“法律规定的程序”究竟是什么,却很难说清
楚。于是本应由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变成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了,进而就可能易于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笔者认为,通信自由
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人的基本尊严,监控应该慎之又慎,本不应该以行政规定的方式进行,理应通过权威的法律制定正当的
程序来实施。其实国外监控往往有两大模式:一种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批准,警察机关实施;另一种是由法官以令状的形式批准
,批准权是牢牢地掌握在有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决不会允许警察机关自说自话,防止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综上,建设
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社会理应以权利为本位,而不应以权力为本位。我不反对正当的监控,但是其中的程序一定要通过法
律明确化。□朱征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中国新闻图:找到监控电话的法律程序没有?漫画/蒙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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