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事业单位招工也要办社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6日08:47 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杨炯实习生顾炜)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条例》(93号令)今年元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实捍卫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各方权益的政府举措,赢得了广大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一片叫好声。在此基础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又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员工也要办理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的新措施。 这一新举措的适用范围为:成都市范围内(含驻蓉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 这一新举措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后,应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录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则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招聘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一)、基本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7.5%,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2%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三)、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2%、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1%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四)、工伤保险费:单位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五)、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0.6%缴纳。用人单位招聘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所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别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200%予以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招聘从业人员简章备案,没有对招聘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没有办理《用工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订新闻冲浪 互动点播 赢彩屏手机MP3播放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