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5万赖账不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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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6日10:3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通讯员李桂模)买车人向银行借款买车,却赖账不还,根据合同,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但最近一宗罕见的诈骗贷款案却由于出现责任“真空区”,承保的保险公司最终被判无须负担赔偿责任。2001年4月1 7日,谢某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以下简称中银黄埔支行)签订一份“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某向中 银黄埔支行借款15.5万元,期限3年。谢某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还款4679.67元。 签订合同的前两天,谢某某先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 保证保险,中银黄埔支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如投保人(谢某某)不还款,华泰保险负责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合同生效后,谢某某只还款4676.67元。中银黄埔支行多次催收毫无结果,谢某某也“失踪”了。于是,中银 黄埔支行要求华泰保险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但华泰保险称谢某某并没有购车,因此谢某某没有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中银黄埔支行说 ,该行是根据华泰保险的保单才贷款的。因此,谢某某是否买了该车,应由保险公司查实。 华泰保险则反驳,银行才应当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谢某某是否买车应由银行审核。且如投保人告知不实,应由投 保人依照《保险法》承担法律责任。 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是须附公证或见证的合同,该合同既没有公证,也没有见证, 所以该合同无效。该院据此作出判决:谢某某应向银行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驳回银行对华泰保险的诉讼请求。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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