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一项全新审判改革制度近日在重庆实施: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
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庭对证据作出简要说明后,就可以直接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而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宣读或出示证据,
并由被告人予以质证后才能进行判决。法院人士表示,按这种方式操作,一个案件在10分钟左右就可审理完毕。(人 民网3
月24日报道)对于这种快速办案方式笔者不敢赞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
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司法实践来看“重证据,轻口
供”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则。因此,重庆这次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是有违《刑诉法》原则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真相时要注意从多方面搜集证据,不能轻信口供,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诚然,在刑事罪案
日益增加的今天,司法机关为处理刑事案件要耗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工作效率。提高审判效率
是必要的,但要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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