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禁止场外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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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6日12:28 深圳商报 | ||
市国资办主任贾和亭答记者问 在近期出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第5期上,刊载了《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深圳商报记者采访了起草这项规章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贾和亭。 记者:最近,于幼军市长签发达了市政府第123号令,正式颁布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请贾主任谈一下该《办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贾和亭:该《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促进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国企改革,完善国有集体资产的整合重组机制,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实行产权转让与交易的“阳光操作”,防止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颁布的,而不是以市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贾和亭:首先,该《办法》在我市的地方法规体系中,属于政府规章的类别,其地位与效力,仅次于经人大以立法程序出台的地方法规,而高于政府文件。《办法》以这种形式出台,既可为进一步立法提供必要的探索和准备,又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立法出台之前,《办法》先行出台,使我市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面先有章可循,便于执行和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该《办法》的内容,有哪些需要引起有关方面注意的? 贾和亭:该《办法》从内容上来看,概括起来说具有执行的强制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其重要内容有以下几点要特别强调一下:一是凡属未上市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这一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产权交易的方式、交易程序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与交易作好服务的要求,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三是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办法》执行的严肃性。 记者: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和要求? 贾和亭:这是《办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须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机构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办法》制定的具体交易规范。它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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