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3月20日,有作者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文章说,香港特区政府廉政公署对梁锦松购车事件展开调查
,是对官员的“有罪推定”;紧接着,2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声称“对权力可
能的被滥用”,就是“要搞‘有罪推定’”。关于廉署调查梁锦松购车事件,我对两位作者文中所表达的基本价值观还是认同
的,但对他们在这件事上一再使用“有罪推定”这一概念,却无论如何难以苟同。我们知道,“有罪推定”是跟“无罪推定”
相对应的一个司法概念。后者是指刑事被告人(及被 侦查或被调查人)在未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假
定)为无罪。而前者的意义则正好与此相反。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文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第九条)
;此后这个原则陆续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到了20世纪上半叶,又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正式
确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无疑,
这一原则也早已被英国人带到了香港。况且,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怎么时至今
日,还会有人认为在香港特区,存在着一个“对政府官员的‘有罪推定’的制度安排”,进而严肃地呼吁“对权力可能的被滥
用要搞‘有罪推定’”?香港廉政公署对梁锦松涉嫌“买车避税”事件展开正式调查,我认为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是再正常
不过的事了。廉署只是对梁锦松进行例行调查,并没有说他犯了什么罪,用的也是“涉嫌……事件”这样的措辞,怎么就扯到
“有罪推定”上了呢?其实,由于政府官员掌握着某些公共权力,拥有比普通民众更多的信息资源,理论上,他们也完全有可
能利用那些权力和信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公众就有理由对他们保持某种程度的警惕,进而对其一举一动都给予特别的
关注,同时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对公共官员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这既合乎人情事理,也是符合现代
民主政治理念的。但很明显,它跟司法领域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完完全全是两码事,因为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
功能是不一样的。□朱达志摘自3月26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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