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买车贷款15万后玩失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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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7日12:06 南方都市报 | ||
借口买车贷款15万后玩失踪谢某此前曾办理贷款保险,银行起诉保险公司但未能赢官司 本报讯(记者石磊通讯员李桂模)买车人向银行贷款买车,如同时办理保险,到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将由保险公 司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但这对银行来说,贷款仍然有风险。广州黄埔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宗罕见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 同纠纷案件给银行上了一 贷款买车贷到款并未买车2001年4月17日,谢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 汽车按揭贷款合同》:谢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 ·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即2002年4月15日,谢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 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约定,投保人逾期未能 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 ,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日将贷款发放给谢某。可是, 谢某还款4676·67元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甚至连谢某也“失踪”了。后据调查,谢某并没有把 借款用来购置车辆。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谢某为第二被告,把官司打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归还借款,保险公司 对谢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黄埔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贷款人失踪起诉保险公司银行认为,谢某向银行借款,保险公司为谢某的还款保险,谢某不还款就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银行的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填写了谢某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车型的保险单,作为 支持其起诉的主要证据。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证实车管部门并没有谢某 声称已经购买的车辆的登记资料,谢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因此谢某没有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无效 。银行诉讼代理人说,投保人是否购车,不能以车辆登记为依据,银行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谢某的资信调查资料和保险单才 决定贷款的。因此,谢某是否买了该车,应由保险公司查实。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反驳,银行应当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谢 某是否买车应由银行审核。谢某在投保时虚构了“买车”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证实,借款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或见证,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紧紧抓住这个事实,认为借款合同约定,以合同经过公 证或者见证为生效条件,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谢某取得的借款是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保险 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贷款不慎损失自负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附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的 合同,该合同尚未生效。谢某取得贷款没有合同依据,因此,谢某购买的保证保险标的并不存在,该保证保险无效,并且保险 公司对导致保证保险无效没有过错。该院据此作出判决:谢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 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据保险公司称,谢某确实未购买投保申请书填写的汽车,与谢某签订 购车合同的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以诈骗银行消费贷款为目的而成立的车行,现已人去楼空。保险公司认为谢某涉嫌诈 骗银行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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