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近百法学家论争有专家建议增设新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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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7日16:3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刘海洋硫酸伤熊案件已被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城法院于昨日正式受理 该案。而在此之前,刘海洋伤熊是否触法、触犯哪条法律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年。 起诉罪名是“毁坏财物” 西城检察院指控说,22岁的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2月间,先后两次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 、棕熊展区,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上述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 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城检察院认 为,刘海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学专家倾向四种罪名 据了解,刘海洋伤熊事件发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曾邀请近百位法学界人士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这些人士分别认为刘海洋伤熊案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 罪”、“滋事寻衅罪”论处。不过,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他们认为,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 ,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与此相反,另有学者在其他的研讨会上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动物不能被类推为财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樊凤林教授 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也好在出现类似情况时定罪量刑。 定罪和量刑仍会有很大困难 得知这一消息,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认为,且不说法院庭审后是否会认同控方意见,单就故意毁坏财物的定 罪与量刑就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财物必须有价值,而且价值要受损到一定程度才能定罪。熊是国家保护动物,市场上不准买卖 ,其价值既无市场参考价格,也无权威评估机构来判定,能否定罪存在争议。此外,刘海洋仅是伤熊,并未杀熊,熊既然未死 ,其价值是否受损,受损多少无法判定,而量刑又必须依据价值受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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