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可"建议" 湖南望城县刑事审判试行"求刑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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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7日19:12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3月27日电湖南望城县检察院和法院近日开始联合试行一种新的公诉方法。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公 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当庭对被告人应判多长刑期、应处多少罚金提出具体意见、建议,被告人可就此 与检察机关当庭辩论。 据《潇湘晨报》报道,检察机关以往在起诉中只指控罪名,不提出具体量刑意见,“求刑权”这一新的公诉方法的实 施,将使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起点前移,有利于保障被 为了推进此项改革,望城县法院、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适用量刑建议的规定》,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适 用主体等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适时提出量刑的建议;除 个别分歧较大的或特别复杂的案件外,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一般 也应该提出量刑建议;除特殊情况外,量刑幅度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由承办检察官提议,经主管检 察长审批,以书面形式在移送起诉时或庭审中提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针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法院认为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不当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述明。 法律专家认为,检察机关以往在起诉中只指控罪名、不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其缺陷是法院在刑事案件裁判中对被告人 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缺乏透明度。而试行“求刑权”,为被告人直接与检察机关当庭辩论提出争议点,也有利于法官作出合 法适当的判决,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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