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事争议也可依法申请仲裁 规定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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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08:2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28日电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事业单 位与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争议时,均可依法申请仲裁。 《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 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者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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